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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支内支边回沪的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是否有增加
作者: yoyoxjx
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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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外地支内支边回沪的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是否有增加
作者:
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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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外地支内支边回沪的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是否有增加
作者: 血染天堂
04-29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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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外滩街道社区保障对象调查报告
上海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 吴书松、吴愈晓
上海的社区社会保障始于新中国建立之初。社区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也有相对的独立性,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服务、社区救助、社区福利、社区互助和社区优抚等。
根据民政部第一次会议精神,上海就把社会救助作为自己的职责之一。起初主要是对城市居民的贫困人口提供救助,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上海的社会救助项目也逐步扩大到对孤寡病残的救助、城乡贫困户救助以及自然灾害的救助,并形成了具有上海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上海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使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救助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为此,上海市对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1993年,市政府指定了职工最低收入线、待业(失业)职工保障线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等三条保障线制度。
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上海市民政部门在原有的基础上,开拓思路,提出进一步加强便民利民措施的社区服务。各级政府结合各街道和居委会基层政权建设,兴办了一系列的福利、公益和服务事业,推动了城市内部一个个小社区的服务工作全面发展。
社会优抚一直是社区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之后,社区优抚工作在继承历史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社区优抚的工作体系。
做好社区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是要准确地确定社区保障的对象。外滩街道社区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在外滩街道所辖区域内的全体居民,重点是老年人、残疾人、贫困者、灾民、失业者等社会弱者和社会竞争的失败者,以及军烈属等特殊保障对象。
在社区保障对象的认定方面,外滩街道以“全面覆盖、重点突出”为最主要的原则。根据“外滩街道1999年社会保障工作总结”的统计数字显示,一年来,街道共受理实物补助2505户次,发放补助金100200元,受理申请领取粮油帮困卡15909人次的调查、核证、发放工作;另外,街道还承担了2666人次的支内回沪定居退休人员的补助申请、调查、核证工作,发放了补助金399900元,还为22名异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一年中先后作了三次的核算调整、补发工作,并承担了街道内的特困老人、特困学生、重残无业等各类困难对象共1847人次的申请、审核和调整工作;除此之外,街道还充分发挥了企事业多的优势,与地区中生活困难家庭开展了结对扶贫活动,一年以来,街道共有139人(合135户困难家庭)与52名机关干部127家企事业单位结对,规定结对单位每月上门服务、关心一次;同时,街道地区保障基金也充分发挥了作用:1999年共对1339人次的困难对象,发放了补助费102431元,由区民政局下拨款一月至十二月共对1323人次,发放了补助费413920.6元,其中各类临时困难补助费48086元,由区各有关部门的基金补助,一月至十二月共对2086人次,补助了257250元;更为重要的是,街道积极探索“积极保障,积极救助”的新路,让那些具备就业条件的困难对象,通过劳动就业来达到其基本生活保障,到目前为止,街道建立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20个,一个保洁、保绿、保安、保养的公益服务社,并与二十二家企事业单位联手建立了二十二个再就业基地,今年一月到十一月共推荐下岗待业人员489人次,提供岗位404个,成功地安置下岗待业人员共351人。
由此可以看到,社区社会保障对象除了有着多样、复杂、交叉、变化大外,还有群众性、直接性等特点,无疑,这些特点给社区社会保障对象的分类、认定和标准的确定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但是社区保障对象的认定和标准的确定又是社会保障的基础工作,一方面有利于我们全面地了解街道社会保障对象的种类和特点,另一方面有利于确保外滩街道社区保障所有对象都能合理地享受社会保障,因此这项工作对社区社会保障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受“构筑外滩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新模式”课题组的委托,我们对外滩街道社区社会保障对象进行了调查研究。我们主要采用实地调查和文献调查的方法,访问了与社区保障有关工作人员,查阅了外滩街道及其上级单位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文献资料,以及上海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规,并在整理和分析所收集到的材料的基础上形成了本调查报告。
本报告主要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外滩街道所有社会保障对象的梳理;第二部分是对外滩街道社会保障的对象的认定和确定标准进行整理;第三部分对社区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和确定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进行分析,并寻找对策;最后是附件部分,收集了一些外滩街道在社区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过程中使用的表格和文件资料。
一.外滩街道社区社会保障对象概况
为了确保能够囊括外滩街道社区社会保障的所有对象,而不至于产生遗漏,我们选择了逐项罗列的原始方法,即我们根据外滩街道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将外滩街道任何一个社会保障项目所对应的对象进行列举。
在广泛、充分地收集了外滩街道社会保障对象的材料的基础上,我们将所有的社会保障对象分成5类:⑴.基本社会保险对象;⑵.社会救助对象;⑶.社区福利对象;⑷.社会优抚对象;⑸.社会互助对象。为方便了解,我们首先以表格的形式对所有的受保对象进行罗列:
表1:黄浦区外滩街道社区保障对象概况表(社区社会保险)
保障项目 保障对象 保障方式
社区保险 1.户口在本街道:离休干部
80岁以上老人
重病大病老人
残疾老人 养老金的服务性发放。
2.异地退休回沪在本街道定居老人 养老金的核算调整、补发。
3.户口在本街道:失业人员
无业人员
下岗待业人员 登记、核查、核实与现金发放、管理,职业介绍、培训、就业指导等。
4.户口在本街道的非正规就业者 再就业基地、非正规组织安排就业以及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及管理
.户口在本街道:个体户
自由就业者 社会保险管理
表2:黄浦区外滩街道社区保障对象概况表(社区社会救助)
保障项目 实施办法 保障对象 保障方式
社会救助
定 期 定 量 救 济 户口在本街道的:
社会孤老
社会孤儿
社会孤残
社会困难户
精简人员
精简职工(原工资40%)
精简职工(外省市回沪)
散居归侨
职工家属
宽释人员
起义投诚人员
因公致残知青
残疾知青
农婚插队知青
纠错人员
失业人员及其家属
港台回归人员
摘帽或潘案人员
刑释林江案犯
特赦托派
三胞胎
落政救济对象
遗属孤老
重残无业人员
根据政府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给予救助
定期定量补贴 户口在本街道的支内、支边、支疆回沪定居人员,包括:
离休干部
有户籍证明的支疆、退休回沪
定居人员
原来上海有单位的支内(三线建设)
退休回沪定居
原来在外地工作,有干部职称和干
部退休证的退休回沪定居人员
同上
最低生活保障 户口在本街道的:
在职职工、下岗工人、退休人员等的家属
失业、无业人员的家庭
与本街道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
的家属,包括:1.患大病重病者;2.丧
失劳动能力者;3.配偶男60周岁,女50
周岁以上;4.子女未满16周岁或在普通
中学就读的
同上
实物救助金 户口在本街道的:民政定期抚恤补助对象
本市一老养一老
支内一老养一老
未享受遗属补助的无业老人
五保对象
其他对象
同上
(接上页)
保障项目 实施办法 保障对象 保障方式
社会救助
粮油帮困卡 户口在本街道并且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且无其他救济补贴收入的特殊对象,包括:
“三无”对象
特殊救助对象
学龄前儿童及中小学生
70岁以上老人
重残无业人员与残疾人
在本市共同生活,没有领取最低保障的非本市城镇户籍配偶、子女或大病重病患者
同上
医疗救助 户口在本街道的患严重疾病并无业者
接受“定期定量补贴”的生重病大病的对象 同上
工会给予一部分医疗补助
临时救助 遭遇天灾人祸、患重病大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但又难以列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人员 根据政府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给予救助
社区再就业 户口在本街道的:
下岗待业人员中市场就业困难、家庭生活困难者;
失业人员中市场就业困难、家庭生活困难者;
非正规组织就业和自由职业的人有困难者
街道给予救助
社区急困托底救助 户口在本街道的: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抚养人或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人员享受了基本的社会救助后仍有困难者;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享受了基本的社会救助后仍有困难者;
遭受突发事故伤害影响基本生活者
街道给予救助
表3:黄浦区外滩街道社区保障对象概况表(社区社会福利)
保障项目 实施办法 保障对象 保障方式
社区社会福利
社
区
社
会
福
利
社会救助服务 本街道的社会救助对象 申请社会救助,申办帮困卡(绿卡),以及申办蓝卡(定期实物补助)等
为老服务 本街道的老人 养老助残,提高老人的吃饭、学习、医疗、健身、沐浴、理发、心理、文化,娱乐,婚姻、殡葬,以及维权等
再就业服务 本街道失业、无业和下岗人员 就业介绍,职前培训,就业咨询,择业指导
文化娱乐服务 本街道全体居民 图书外借,书刊阅览,戏曲大家唱,读书会,书画社等
便民利民服务 本街道全体居民 热线电话;代收公用事业费;水电装修,家电维修,以及提供自行车安放,家政服务,清洁服务,绿化服务等
医疗服务 本街道全体居民 医疗门诊,医疗保健讲座,量血压,医疗咨询,家庭病床,康复指导
残疾人服务 本街道的残疾人 对残疾人提供生活、康复、教育、文体、正当权益服务等
本街道全体居民 社区德育基地、家庭教育科学普及;智育教育、技术技能的培养等 教育服务
(接上页)
保障项目 实施办法 保障对象 保障方式
社
区
社
会
福
利 公共卫生和健身服务 本街道全体居民 提供卫生和健身设施(公共厕所、垃圾箱、健身苑等);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组织社区居民打扫卫生、绿化环境、除害防病等
治安和民事调解服务 本街道全体居民 组织治安服务队伍如工纠队、联防队、在职职工夜间巡逻队;社区民事调解服务等
青少年服务 本街道青少年儿童 青少年的德育、智育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家教服务,青少年保护服务,以及举办社区托儿所、幼儿园等
表4:黄浦区外滩街道社区保障对象概况表(社会优抚和社区互助)
保障项目 保障对象 保障方式
社会优抚 常住本地区,户口关系在外滩街道,享受优抚待遇的:
烈士、失踪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直系家属;
伤残军人;
在乡复员军人;
在乡带病退伍军人 按国家规定给予抚恤金;街道提供“外滩街道社会优抚保障基金”;优抚服务等
社会互助 户口在外滩街道,家庭经济困难,人均收入在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线以上,确实无力支付医药费的:
无归属的精神病人;
重残无业人员;
其他无业居民 由“黄浦区医疗互助基金”提供互助性的救济
户口在外滩街道的居民,身体健康(以往未患过“黄浦区医疗互助基金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试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参加 社区医疗互助保险
户口在外滩街道的困难家庭 街道单位结对帮困
户口在外滩街道的孤老、独居老人 孤老、独居老人关心小组帮助;志愿者服务
户口在外滩街道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监护小组帮助
二.外滩街道社区社会保障对象的认定及其确定标准
社区社会保障对象的认定和确定标准主要是指社区社会保障对象认定的依据、认定的办法、程序和机构,以及保障对象获得社区社会保障的条件。
一.社会保险对象
社区社会保险对象包括基本社会保险和补充社会保险两类对象。基本社会保险对象的认定是根据《上海市养老保险办法》(1994)所规定的,街道主要是对本社区基本养老保险对象退休金的发放和服务。补充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户口在外滩街道自由参加补充社会保险的居民。
1.养老金的服务性发放。发放对象是户口在本街道的离休干部,80岁以上老人,重病大病老人,以及残疾老人。这些老人由于身体衰老或疾病等原因,他们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发放到街道办事处,并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送上门。根据1999年底的统计数字,这部分对象一共包括1088人,其中孤老43人,残老40人,其他老人22人,80岁以上高龄老人983人。1999年实际送上门的只有3人,今后将会逐渐增加。
2.养老金的核算、调整和补发。此类对象是异地退休回沪定居、原户籍在外滩街道的老人,他们是由区民政局确定的,外滩街道负责对他们的养老金进行核算、调整和补发工作。据统计,此类对象在外滩街道一共有23人。
3.失业保险。其对象是户口在本街道的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和下岗待业人员,失业人员是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在街道进行失业登记的人;无业人员是户口在外滩街道,从来没有参加过工作的人员;下岗待业人员是原国有企业的职工、户口在外滩街道的下岗人员。街道对失业人员进行登记、调查、核实和现金的发放,并对以上三类人员进行管理、职业介绍、培训和就业指导等。
4.补充社会保险。对象主要是非正规就业者及户口在本街道,而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均是自愿参加。非正规就业者由街道安排在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中就业。
5.社会保险的管理。对象是户口在本街道的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街道负责他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
二.社会救助对象
社会救助是指由国家和社会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困难家庭或个人提供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帮助,包括城乡因遇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所进行的救济和扶贫。由于社会救助的目标是保障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水平,因此他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实现社会保障最低纲领的基础地位,对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社会救助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国家,并由政府直接承担责任,但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职工隶属于单位,企业直接承担了职工及其家属的社会救助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1996年11月4日颁布的《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社会救助的责任是由政府和单位共同承担的;而第六条则更加明确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属的社会救助工作。”将社会救助的责任交由企事业单位承担,是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这种做法的负面效果逐渐显露,其主要表现就是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降低了它们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救助的责任已经逐渐由企业转移到政府,这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同时也是完善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需要。
作为最基层的行政部门,即使在职工的社会救助责任由单位承担的情况下,街道在社会救助的实施过程中一直肩负着重要的责任。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规定,街道的主要职责是接受被社会救助申请者的申请、核查、复查批准等工作,同时也承担了社会救助的部分实施工作,实施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没有单位的救助对象,由街道直接给予救助;二是对那些由工作单位的对象,街道则要将批准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并由所在单位给予社会救助。因此,社会救助一直是街道社会保障工作中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之一。随着社会救助责任由企业向政府的转化,直接由街道实施救助的对象数量将大幅度增加,而且对象的类型也将越来越多,因此街道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责任将更加重大,其工作量也会越来越重。
调查资料显示,目前外滩街道所服务的社会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部分是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也就是说,这些对象的申请条件和救助的标准是由政策所规定的,街道的职能是执行和实施救助。另一部分是属于社区性的社会救助,即由外滩街道所属的黄浦区以及外滩街道本身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而设立的社会救助项目(基金),而其相应的救助对象则是由黄浦区或外滩街道自己规定和确认。由于社会救助的最基本的特征是对贫者和弱者的资助和救济,因此这两部分所对应的对象在特定的情况下也会有交叉或重复的情况。下面我们对这些救助对象及其认定的方法和确定标准进行详细的说明。
1.政策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
此类对象认定的政策依据主要是上海市人民政府1996年发布的《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上海市民政局1997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实施“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这两个文件对申请社会救助的条件以及社会救助的对象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另外,在上海市民政局1998年3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了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的意见,并规定将社会救助的对象分成⑴.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⑵.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⑶.特定困难救助对象,⑷.政策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和⑸.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等五种类型。
在外滩街道,社会救助的申请范围是具有以下特征的居民:⑴.具有本地区街道常住户口;⑵.无生活来源或有部分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⑶.无直系亲属依靠;⑷.无劳动能力。在救助的整个过程中,街道的办事程序是:⑴.申请:由本人向户口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并填写社会救助申请表;⑵.审核: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调查审核(也可委托居委会核审);⑶.批准:经审核批准的给予上海市社会救助领取证,报区备案,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1999年6月份,上海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发布《关于本市社会救助若干具体工作及要求》,在其附件三(保障对象类别表)中,将当前享受社会救助的所有对象进行了分类,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⑴.定期定量救济对象,包括:1)社会孤老;2)社会孤儿;3)社会孤残;4)社会困难户(最低生活线保障对象);5)精减职工(原工资40%);6)精减职工(外省市回沪);7)散居归侨;8)职工家属;9)宽释人员;10)起义投诚人员;11)因公致残知青;12)残疾知青;13)农婚插队知青;14)纠错人员;15)失业人员及其家属;16)港台回归人员;17)摘帽或潘案人员;18)刑释林江案犯;19)特赦托派;20)三胞胎;21)落政救济对象;22)遗属孤老;23)重残无业人员。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对以上对象的救济标准进行了规定,其中1)、2)、3)、7)、11)和16)类对象的救济标准是每月308元,4)、5)、6)、9)、14)、17)、20)、23)类对象的救济标准是每月280元,而第10)类对象的救济标准是每月370元
⑵.定期定量补贴对象。此类对象包括户口在外滩街道的支内、支边、支疆的回沪定居人员,他们仍需符合以下条件:1)离休干部;2)有户籍证明的支疆、退休回沪定居人员;3)原来在上海有单位的支内(三线建设)并退休回沪定居人员;4)原来在外地工作,有干部职称和干部退休证明的退休回沪定居人员。
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依据是“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本市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即“沪民救发[1999]37号文件”),以及“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本市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即“沪民救发[1999]42号文件”)。此类对象包括户口在外滩街道的以下人员(或家庭):1)在职职工、下岗工人、退休人员等的家属;2)失业、无业人员的家庭;3)与本街道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家属,包括患大病重病者、丧失劳动能力者、配偶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子女未满16周岁或在普通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
⑷.实物救助金补助(简称蓝卡)对象。申办蓝卡的政策依据是“沪民救(94)第16号文件”和“沪民救(95)第27号文件”,申请范围是:1)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和定期补助的各类优抚对象;2)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的各类对象;3)由民政部门负责救济的落政对象;4)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享受“一老养一老”定期困难补助的离退休人员;5)支内回沪定居中,“一老养一老”人均月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离退休人员:6)本区城镇居民中已丧偶又不能享受遗属补助的,本人已满六十周岁,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的老人,及年满六十周岁,无业夫妇。符合条件的居民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然后由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对申请对象进行 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民政局。
⑸.粮油帮困卡(简称绿卡)。申请绿卡的对象是户口在外滩街道并且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且无其他救济补贴收入的特殊对象,包括:1)“三无”对象;2)特殊救助对象;3)学龄前儿童及中小学生;4)79岁以上老人;5)重残无业人员与残疾人;6)在本市共同生活,没有领取最低保障的非本市城镇户籍配偶、子女或大病重病患者。申请绿卡的对象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出具有关证明,然后由街道民政科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民政科审批。
⑹.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户口在外滩街道的严重疾病患严重疾病并无业者,除此之外还有生重病大病“定期定量补贴”对象,这部分对象由工会给予一部分的医疗补助。
⑺.再就业救助对象:这部分的对象包括1)下岗人员;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3)待(无)业人员。
⑻.临时救助对象:根据“沪民救发[1999]42号文件”(即“”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本市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对遭遇天灾人祸、患大病重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但又难以列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人员,可以通过临时救助的方式缓解其实际生活困难。
上面列举的各种社会救助对象虽然是上海市民政局规定的,但是具体到这些对象的认定以及救助的执行等方面,街道是最重要的职能部门之一。《办法》以及《若干规定》都对街道的职责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办法》规定的街道的职责主要是⑴.接受申请,⑵.对申请内容进行核查,⑶.审查和批准,⑷.批准决定的执行,⑸.对受救助对象个人或家庭的定期审核,⑹.办理受救助对象的变更、转移手续以及⑺.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等七项。总的说来,在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方面,街道承担了宣传、接受申请、审批(包括对申请者家庭情况的调查、收入计算以及救助标准的确定等)和复审、报批以及对救济对象的情况进行追踪调查以确定该对象是否可以继续接受救济等最重要而且最繁杂、难度最大的工作。在对象认定过程中的一些表格、文件和政策法规,请参见本节后面的附录(1—16)。
2.黄浦区和外滩街道各类帮困基金的救助对象
在外滩街道,除了国家政策规定的社会救助项目之外,街道本身有一些社会救助基金,包括“黄浦区外滩街道社会帮困基金”、“外滩街道地区救灾基金”、“黄浦区外滩街道残疾人扶助基金”、“外滩街道生活困难老人救助基金”和“外滩街道教育助学金”等,这些基金总称 “外滩街道地区保障基金”。根据“外滩街道地区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上的说明,这些基金主要来源与街道行政拨款、社区单位募集、地区居民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目的是对常住本地区、户口关系在本街道内,并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对象,因此这也是一种急困托底性质的救助。具体情况如下:
⑴.“黄浦区外滩街道社会帮困基金”。本基金的主要目的是给本街道无业的生活困难户进行定期急难救济,并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提供一次性救济或补助。根据《外滩街道社会帮困基金实施细则》规定,本基金适用的对象是本人无业、无遗属补助而且子女无力赡养的老人和父母双亡、本人无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另外,本基金实行本人申请的方法,即受救助本人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由街道民政科负责审核,经街道党工委以及办事处领导批准后下发。
⑵.“外滩街道地区救灾基金”。本基金的享受条件是:1)遭受重大火、水灾损失严重的;2)在火、水等灾害中受到伤亡;3)在维护社会安定,国家财产或与犯罪分子斗争中伤亡的;4)其他在自然灾害中受到伤亡或重大损失的。对象的认定依据是《外滩街道地区救灾基金章程》,同样,此基金也是实行个人申请的办法,符合条件的对象向其所在的居委会或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并下发。
⑶.“黄浦区外滩街道残疾人扶助基金”。根据《外滩街道残疾人扶助基金实施细则》规定,基金的保障对象是指:户口在本地区、常住本街道无业的各种残疾人员(肢体残疾、听语残疾、视力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严重丧失劳动能力或实际生活水平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本标准线以下重残特困人员。基金的扶助条件是:1)经指定评残医院评定为重症残疾并丧失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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