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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自由恋爱三年于2004年结婚,06年我生育小孩,我们婚后一直实行AA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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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黑七大公主
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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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在生孩子之前我们签定了书面协议,大致内容如下:1、男方女方自愿实行AA制,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唯一继承人为张三李四之婚生子女。2、双方收入各自所有各自支配,另一方不得干涉,范围包括工资、奖金、生意收入、股票、基金、彩票、保险及其他。3、债务为各自债务各自还,由个人财产部分支出,共同财产共同还,按约定比例共同承担。4、各自继承所得财物视为个人财产,唯一继承人为婚生子女。5、双方父母的养老费、赡养费、医药费、丧葬费及其他由各自承担。6、女方怀孕生孩子所需的一切费用由男方全部承担。7、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就业费及其他由男方全部承担。
请问各位法律界朋友,以上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是否合法?一纸约定能否在有纠纷的时候有明确用场?还有哪些不足不妥之处?请各位多多指教,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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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我和我老公自由恋爱三年于2004年结婚,06年我生育小孩,我们婚后一直实行AA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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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ndra11
07-26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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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说明你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这个什么场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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